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所属地市南宁市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5-31
【字体:

注释:20191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释:于201875日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