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