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西所属地市南宁市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市税发〔20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10
【字体: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8〕2号)要求,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在改革过渡期平稳有序推进,结合南宁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将原行政、业务印章上缴作废。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印章,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新税务机构要明确管理责任,指定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盘清任务底数,整合人力资源统一应对操作,优化风险计划,做好各项任务推送工作。

三、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已盖有旧征税专用章的税票可加盖新征税专用章后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已加盖旧发票印章的增值税发票一律不得使用;各级税务机关按要求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盘点、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0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