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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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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南宁市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邕宁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良庆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宾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林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马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隆安县税务局2018年7月20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江南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邕宁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邕宁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良庆区地方税务局、南宁市武鸣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地方税务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地方税务局、横县国家税务局、横县地方税务局、宾阳县国家税务局、宾阳县地方税务局、上林县国家税务局、上林县地方税务局、马山县国家税务局、马山县地方税务局、隆安县国家税务局、隆安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暂使用县(区)级税务机构印章。

二、以上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税务机构的税费征管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使用微信办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南宁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平台进入“微信办税厅”功能菜单实现涉税业务“掌上办理”,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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