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近年来,南宁市在对农用地转用时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口径不一致、加收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标准不统一、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档案资料不完整、征收依据不足等问题。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现对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二、具体内容及范围
(一)具体内容
对项目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且涉及应税土地的,国土部门及时向批文中标明的用地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占用的土地地类、面积及其应履行的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纳税人凭此通知书进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时间作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实施范围
本公告只适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包括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理由如下:
1.目前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未纳入南宁市市区范围。
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 号)规定,2016年武鸣撤县划区后,给予武鸣撤县设区5年过渡(2016—2020 年)。过渡期内,武鸣在享受市辖城区相应政策的同时,继续保留原武鸣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管理权限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制定由主管部门自行规范,不在本次范围内。同时,建议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公告分别对辖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
(三)南宁市其他各县的政策制定情况
建议南宁市其他各县参照此次规范统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制定本辖区的相关政策。
三、本次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告的执行时间
因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的管理模式,本公告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公告实施前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建设用地人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税务机关督促建设用地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国土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及时通知建设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