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等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涉及税费政策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为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保持政策一致性,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总核定征收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