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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2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2021〕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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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所属期起,同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昊拓石油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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