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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内税函〔2021〕5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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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增值税汇总缴纳方式的请示》(呼税发〔2021〕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

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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