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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2〕2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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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3〕118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432号)中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部 青海监管局,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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