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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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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附件2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注释: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于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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