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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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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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