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