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以后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废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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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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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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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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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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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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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
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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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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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
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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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