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