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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发布日期:2016/10/18 22:01:20  来源:  预览:3824次
【字体:
非正常户解除

【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3)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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