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