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41509

时效起止日

2014-01-01 至 2027-12-31

享受主体

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如何享受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优惠条款

优惠类别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金融市场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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