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0021901

时效起止日

2001-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如何享受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依据文号

财税〔2001〕5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三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鼓励高新技术科技发展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