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债转股企业免征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52401

时效起止日

2004-01-01 至 2008-12-31

享受主体

债转股企业

优惠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5〕29号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转制升级企业发展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