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0129910
时效起止日
1989-08-23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煤炭企业
优惠内容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享受条件
煤炭企业以下用地:
1. 矸石山;
2. 排土场用地;
3. 防排水沟用地;
4. 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5. 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6.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六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采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