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011702

时效起止日

2007-08-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如何享受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留存以下资料:不动产权属、购销合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购买方作为经济适用房用途等相关资料。

依据文号

财税〔2008〕2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第(三)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