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0011011704
1994-01-01 至 9999-12-3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纳税人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二条
【山西口径】
1、旧口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42号),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是: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综合平均价格)1.2倍。
(4)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上浮20%的范围内确定本市普通住宅标准。制定市普通住宅标准的,可按照市普通住宅标准执行,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
2.新口径
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税收核准减免类。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第(一)项
改善民生住房
中央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