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个人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011705

时效起止日

1994-01-01 至 2008-11-01

享受主体

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十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