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个人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011705
时效起止日
1994-01-01 至 2008-11-01
享受主体
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十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