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011711
时效起止日
2023-10-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政策依据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