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11129901

时效起止日

2001-12-15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被撤销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被撤销文件资料、债务清偿资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依据文号

财税〔2003〕141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四)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