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129902

时效起止日

2006-03-02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如何享受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依据文号

财税〔2006〕21号

优惠条款

第一、四条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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