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减免项目代码
0011129905
时效起止日
1994-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何享受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收回房地产决定文书(载明该征收、收回事项属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征收、收回房地产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八条第(二)项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