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1129906

时效起止日

2007-08-01 至 2013-09-28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8〕2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第(三)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土地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