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4122601

时效起止日

2005-03-15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

优惠内容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如何享受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规定的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规定的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依据文号

财税〔2005〕23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商品储备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耕地占用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