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11705

时效起止日

2007-08-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应报送:

(1)回购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经适房经营管理主体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依据文号

财税〔2008〕2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第(五)项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