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11706

时效起止日

2000-06-07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的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

优惠内容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享受条件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应报送以下资料: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税务机关在契税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联系单。

优惠条款

101785,101779,101613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国防建设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