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11743
时效起止日
2023-10-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为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2.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还应留存以下资料: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资料、回购保障性住房合同、凭证等资料。
税务机关在契税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联系单。
政策依据
优惠条款
第三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