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024-2027)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52516(3)
时效起止日
2024-01-01 至 2027-12-31
享受主体
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业务情形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2.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3.投资主体存续,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转制升级企业重组改制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