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024-2027)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52516(3)

时效起止日

2024-01-01 至 2027-12-31

享受主体

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业务情形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2.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3.投资主体存续,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转制升级企业重组改制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