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免征契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15081504

时效起止日

2022-08-01 至 2027-12-31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2.接收抵债资产。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如何享受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税务机关在契税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联系单。

优惠条款

第三条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