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特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0099039901
2000-06-06 至 9999-12-31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二)采矿权使用费: 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批准文件报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按照本法第五条的管辖规定,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减免文件办理缴费、登记和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促进区域发展西部开发偏远贫困地区特定海域支持其他各项事业采矿
中央
采矿使用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