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项目代码

0099011705

时效起止日

2007-09-05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优惠内容

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综〔2007〕53号

优惠条款

第四条第一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