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用地、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免征政策

减免项目代码

4110129907

时效起止日

1990-03-09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用地;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

优惠内容

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下同)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1)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地,由工商部门纳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2)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3)凡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房屋用地,(关于房屋的解释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际使用人纳税。除上述三项列举的土地征税外,其它集贸市场用地暂不征税。  

对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的这类房屋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四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地方

税费种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