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2019-2025)
减免项目代码
001011706
时效起止日
2019-01-01 至 2025-12-31
享受主体
取得公租房租金收入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七条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
发票开具:
公租房经营管理的单位开具免税发票,选择以下商品简码,税率栏选择“免税”,选择一下税收编码:
3040502020101000000 |
公共住房租赁 |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承租人开具财政票据;由政府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向承租人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