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6405012720

时效起止日

2004-09-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享受条件

残疾人员必须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孤老人员只限于无子女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直接从事经营及劳动所得;烈属是指持有县以上有关部门制发的可证明其为烈属的正式文件的人员。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社会保障

政策文件级别

地方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