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资、薪金税前加计扣除100%

减免项目代码

6405012722

时效起止日

2004-09-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并与安置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支付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外,再按其实际支付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另在税前加计扣除100%。

享受条件

残疾人员必须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孤老人员只限于无子女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直接从事经营及劳动所得;烈属是指持有县以上有关部门制发的可证明其为烈属的正式文件的人员。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社会保障

政策文件级别

地方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