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旅游相关企业5年免征自用房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6508032403
时效起止日
2011-01-01 至 2016-12-31
享受主体
旅游相关企业
优惠内容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促进区域发展西部开发
政策文件级别
地方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