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项目代码

6504032405

时效起止日

2011-01-01 至 2020-12-31

享受主体

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促进区域发展西部开发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