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83901
时效起止日
2003-02-2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国有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规定,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