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83901

时效起止日

2003-02-2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国有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规定,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3〕21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