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01)

减免项目代码

01083903

时效起止日

2001-02-20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1〕10号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