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减免项目代码

2215011701

时效起止日

2005-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棚户区居民

优惠内容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其中,普通住房是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65号)中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优惠条款

第二项 第一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契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