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不含二手车经销)、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0001129902
2009-01-01 至 9999-12-31
销售旧货(不含二手车经销)、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是自己使用过的情形。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条(一)、(二)项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中央
增值税
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换算:
含税销售额/(1+3%)=不含税收入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2%
减免税额=不含税收入×3%-不含税收入×2%
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计提简易计税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申报享受减征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损益类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计提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申报享受减征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损益类科目。
2023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优惠政策时,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不选择3%减按1%优惠政策,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
申报与发票开具:
纳税人选择3%减按2%优惠政策,只能开具征收率3%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主表16行“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减征1%的税额,一般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减征1%的税额。从2016年2月1日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额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