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项目代码

0001129907

时效起止日

2002-09-12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销售标准黄金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交易回原单位。

优惠内容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文号

财税〔2002〕142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