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011801

时效起止日

2014-01-01 至 2013-12-31

享受主体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享受条件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如何享受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依据文号

财税〔2004〕93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军转择业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