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011803

时效起止日

2000-01-01 至 2013-12-31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0〕8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军转择业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

营改增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延续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