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042801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1-10-31
享受主体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十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未达起征点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