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3083913

时效起止日

2003-11-10 至 2016-04-30

享受主体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3.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优惠内容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3〕212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4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